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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文章来源:柔软复合材料    时间:2024-05-01 23:31: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问题造成较上期发生变化

  报告期后,2023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的248,574,462股限售流通股,除公司股东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认购的31,914,893股股份限售期为18个月外,其余13名发行对象认购的216,659,569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已满,上述216,659,569股股份于2024年4月18日上市流通,具体请见公司2024年4月13日于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宏昌电子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限售股股票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纯利润是: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纯利润是:0元。

  (三)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5日以通讯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九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九名。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认为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2024年第一季度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保证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同意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对外报出。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升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以上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的过程。因此,赞同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4月25日以通讯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2024年第一季度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保证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在报告编制和审议过程中,未曾发现参与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赞同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对外报出。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的过程,以上事项的实施,不可能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6号),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71,162,558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公司最终非公开发行248,574,462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68,299,971.40元,扣除发行费用14,155,387.1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54,144,584.2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47635号《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与管理,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昌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50号公告)、2023年12月12日披露的《宏昌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61号公告)。

  根据《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和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通过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其投资项目计划如下: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主要原因如下: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人员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2、根据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每月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上存在困难。

  3、根据海关的操作要求,对于购置进口设备支付的关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应当从海关、公司或子公司以及银行三方签定的资金账户中统一支付,该已签约账户为公司或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购置募投项目所需的进口设备过程中,可能存在以自有资金支付关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实际需求。

  4、发行人拟置换通过自有资金账户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审计验资费、股权登记费、印花税、信息披露费、材料制作费等)。

  因此,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在实施上述募投项目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奖金、进口设备关税、增值税、发行费用等款项拟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公司定期对各募投项目发生的上述垫付费用进行归集核算后再从募集资金专户划出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为确保部分自有资金确实合规、合理、有效地用于募投项目,上述拟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如下:

  1、公司及子/孙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对照募投项目支出内容,定期编制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

  2、公司财务中心根据授权审批后的申请文件,将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基本户。

  3、公司建立自有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应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基本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并定期汇总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支付相关募投项目款项及发行费用,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赞同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公开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等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第一季度环氧树脂业务主要经营数据统计如下:

  本公告之经营数据来自公司内部统计,未经审计,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上述数据。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